
施工勘察是否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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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圖審查工作中,不時會遇到勘察單位對于施工勘察成果是否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問題。為幫助勘察單位和從業人員更加準確地理解施工勘察和施工圖審查管理相關要求,本文結合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對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勘察成果是否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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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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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施工勘察的目的主要是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巖土工程問題,不是工程建設法定的必須開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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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條規定,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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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1條規定,基坑或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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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此可知,施工勘察的目的主要是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巖土工程問題,不是工程建設法定的必須開展的工作。比如,巖溶地區基樁,在成樁之前采用“超前鉆”,查其樁底基巖情況、有無軟弱夾層、空洞等不良地質作用就是典型的施工勘察。還比如,開槽后發現地層情況與勘察報告有較大變化需進一步查明的情況,需要開展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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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于設計條件發生變化或者為解決詳細勘察階段的遺留問題而進行的勘察工作屬于補充勘察,補充勘察報告作為工程勘察的延續,是為施工圖設計服務的,補充勘察報告有可能對詳細勘察報告的參數和結論進行調整和補充,而且補充勘察報告一般是應由原勘察單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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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圖審查的對象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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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需要強調的是,涉及到住建部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修改也必須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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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3號令)第三條規定了施工圖審查的對象是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對應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勘察文件應該是詳細勘察報告,這點從《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技術審查要點》中可以體現,而且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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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住建部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了施工圖審查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簽字簽章等七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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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住建部13號令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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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詳細勘察報告需要送審查機構審查,勘察行業對此均較為了解。需要強調的是,涉及到住建部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修改也必須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具體來說,涉及到勘察報告重要參數和結論的修改,無論是變更文件、補充勘察報告或是施工勘察報告(暫不討論稱為施工勘察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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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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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涉及到住建部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修改應該由原勘察單位負責修改,或者經原勘察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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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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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到住建部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修改應該由原勘察單位負責修改,或者經原勘察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修改。如未經原勘察單位書面同意,擅自以施工勘察的形式委托其他單位修改詳細勘察報告重要參數和結論的行為,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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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結
? ? ? ?勘察文件的施工圖審查一般是指詳細勘察報告,原則上建設單位在報審時,應一次性將完整勘察報告報送審查機構審查。為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巖土工程問題而進行的施工勘察一般不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涉及到住建部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修改,無論是變更文件、補充勘察報告或是施工勘察報告,都必須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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