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福建永安一工程總承包監理服務項目,招標公告中規定監理費為272.8萬元,被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質疑涉嫌低價招標,破壞工程監理市場秩序。
省監管協:該項目“低價招標”,破壞市場秩序
該“工程總承包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顯示,該項目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為約787131314元,也就是7.8億元,而本項目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為272.8萬元,監理服務期905天。
這一定價遭到了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的質疑。該協會兩次向永安效能辦發函,認為該項目監理取費過低,違反相關文件精神,存在擾亂我省工程監理價格市場,不利于工程監理企業中標后開展監理工作。
要求永安市住建局履行監管職責,修改招標文件,參照協會發布的《關于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服務收費指導意見》執行,提高監理取費費率,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該協會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7.8億元的建筑安裝工程,905天的監理服務期,監理服務費僅為272.8萬元顯然不合理。根據其招標文件,要求該項目配備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在內的主要人員為14人,如此之大的工程配置這么多人員,如按市場行情價一般為980萬元左右。
而272.8萬元的報價遠低于同行業的報價標準。如按標書要求執行,中標單位勢必虧本。“監理服務費過低,就會擾亂工程監理價格市場,也給未來工程質量埋下了工作隱患。”

永安住建局:監理服務費定價屬市場行為
針對這一質疑,永安住建局前后兩次回復省質管協,但回復的內容卻并不一致。
在第一次回復中,其表示責令永安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規規定,認真測算市場行情合理確定監理服務費,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而第二次回復時,永安市住建局則稱監理服務費的定價屬于市場行為,其無權干預。并表示,該協會制定的“收費指導意見”,是作為企業收費的參考依據,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協會應當與招標人就監理取費問題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招標人調整該項目的監理取費標準。
該項目最終于6月5日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所有中標候選人的報價均為2728000元。
對此,省監管協負責人對媒體表示,永安市住建局作為該招投標項目的監督機構,違背了省住建廳的有關文件精神,沒有履行監管職責。
低價招標,是采購自由還是擾亂市場
關于低價競爭的論斷,行業內由來已久。普遍的觀點認為,低價先得的方式極容易促使供應商在競爭中報出低于成本的價格,由此可能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偷工減料,履約質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在這種觀念的作用下,招投標中的“最低價中標”一度成為集中炮火的靶子,就連最新發布的《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中,也特別新增了一條。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當然,也有許多業界大佬指出,“最低價中標”本身無罪,對最低價中標的誤用和濫用才是問題。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低價也并不意味著供應商難以完成合同履約,此前也不乏有互聯網大廠以1分錢的價格拿下政府百萬甚至千萬級大單的先例,這些互聯網大廠難道沒有合同履約能力嗎?在實際情況中,企業為積累業績和典型案例,以較低價格獲取標桿客戶的比比皆是。只要加強履約過程監管,確保供應商能按時按量完成合同即可。
事實上,盡管現行《招》法中仍明確要求“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不應被考慮為中標人,但從近年來相關法律的修訂方向上看,“低于成本的價格”將不再僅被視為不正當的競爭手段而予以打擊。
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刪除了關于經營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2020年國家發改委發出的《招》法征求意見稿中也將原相關表述修改為“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無疑反映出頂層設計對這一問題的最新認知。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并非是投標人為獲取項目報出了低價,而是招標單位已經在招標公告中明確了該項目的監理費用,換言之,投標人有響應或者不響應的自由,無論投標人基于開拓市場或積累業績的目的承攬項目,都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承諾履行合同義務,這是市場自由競爭中應有的契約精神。
從采購方的角度而言,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定價多少是采購方的自由。在這一點上,永安市住建局所稱“定價屬市場行為,其無權干涉”并無疑義。但采購方應注意的是,既然事先明確了這一價格,就應該做好“花多少錢干多少事”的心理準備,而不是盲目的追求“物超所值”,以低成本要求高回報,否則隨之產生的必然是高風險。
無獨有偶,小編還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網上找到了近日發布的另一則工程監理招標公告信息,約6億元的工程項目,固定監理費同樣為260萬余元,這是否也說明了一個我們總是不愿承認但又無法反駁的事實呢?而這,是僅靠行業協會出具一份《收費指導意見》也無法改變的。
來源:水利雜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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